9月27日,為落實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及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的有關部署,省生態環境廳指導各地持續組織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廣東生態環境廳公示了近期打擊危險廢物環境污染的違法犯罪案例。
案例一:佛山市查處申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件
案情簡介
2022年下半年開始,佛山市公安機關聯合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對廢機油轉運、處置市場進行暗訪調查,經過多方排查,逐漸摸清了一個盤踞在廣佛肇三地、分工明確、反偵查能力強的特大污染環境犯罪團伙,該團伙主要從事廢機油的收集、轉運、處置加工和銷售,處置中產生的廢油渣、含油廢水等污染物直接填埋或傾倒,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2023年5月24日早晨6時,在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現場指揮及組織下,佛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出動警輔力量140人,生態環境執法和技術力量60人,一舉搗毀了位于佛山市三水區、廣州市花都區、肇慶市大旺等地非法儲存、處置廢機油窩點6個,查處涉案上游企業5家,下游企業1家,抓獲申某等犯罪嫌疑人共19人,現場查獲涉案廢礦物油、廢油渣、酸液、堿液約500噸,扣押提煉翻新、抽油機器、油罐一批及涉案運輸車輛10臺。
經查,申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為非法牟利,從佛山、肇慶等地非法收購廢礦物油,在處置點進行非法處置后,將油成品銷往各地。在對廢礦物油進行非法處置的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渣通過非法填埋在非法處置點附近林地或利用市政車輛外運傾倒等方式非法處置,對外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申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佛山市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過程中,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涉案企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及追償。
案例二:河源市東源縣查處跨市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件
案情簡介
2020年9月18日,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接舉報,反映小水村某地塊非法傾倒不明固體廢物,隨即迅速組織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調查,發現有四種不同顏色且散發出刺激性氣味的淤泥狀固體廢物露天傾倒,經鑒定其中三種顏色廢物屬于危險廢物。案件于2020年11月17日通過“兩法銜接”機制移送東源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同步開展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工作,清理處置危險廢物9290.28噸。
為查明非法轉移傾倒危險廢物利益鏈條,通過綜合分析研判調查詢問、交易記錄、車輛軌跡等信息,結合網上通緝手段、跨市現場溯源,最終查明涉事源頭企業為東莞市澤祥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東莞市東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東莞市海核五金有限公司、東莞市坤昱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共4家五金制品企業,其在明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表面處理污泥為危廢的情況下,非法轉移給無危廢處置資質的中間人處理,經幾層中間人轉包,最終伙同傾倒地塊歸屬人將危險廢物非法傾倒。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等法律法規規定,東源縣人民法院先后于2021年7月14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2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16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四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退繳違法所得,且4家企業被判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至3萬元不等。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9月21日、2023年3月16日與涉案的8個賠償義務人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賠償金額合計2060萬元。截至2023年8月8日,賠償義務人已支付賠償金1200萬元,剩余賠償金分期支付。
案例三:東莞市查處無證加工廠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件
案情簡介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周某無證照加工廠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周密部署,了解相關情況后,于2023年2月23日凌晨,聯合公安機關在該廠貨車進場卸貨時機開展突擊檢查。
經查,該廠未辦理環評手續,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擅自設立廢液壓油收集過濾沉淀加工工序,車間內有大量廢液壓油、含油廢沙等,檢查時正在生產。執法人員現場委托檢測公司對生產車間內存放的廢液壓油、含油廢沙、廢油渣、車間外傾倒的含油廢沙及其下方土壤進行取樣鑒定及檢測,并委托第三方有資質公司對上述固體廢物進行過磅稱重。
經鑒定,該廠存放的廢液壓油、含油廢沙、廢油渣以及露天傾倒的含油廢沙均為危險廢物,露天傾倒的含油廢沙下方的土壤檢測有鉻、銅、鉛、鋅等因子超標,石油烴(C10-C40)數值嚴重超過對照點值。經過磅,存放的廢液壓油合計11.29噸,車間內的含油廢沙合計4.87噸,露天傾倒的含油廢沙合計2.23噸。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危險廢物扣押,并緊急查封該廠生產車間大門。
查處情況
周某加工廠非法處置廢液壓油超過3噸,且已對周邊環境造成了污染,涉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關于“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規定,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犯罪。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關于“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規定,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偵辦,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大朗分局已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對周某加工廠造成環境影響進行生態損害評估。
案例四:中山市查處歐某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件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16日,中山市生態環境部門對轄區某地塊檢查過程中,發現歐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利用從事廢舊摩托車、二輪電動車收集及拆解工作的便利,涉嫌違規收集處置廢鉛蓄電池等危廢,并嚴重污染環境。經初步核實,當日現場共有疑似危廢超57噸,2022年8月29日現場復查時又發現疑似危廢約5噸。經第三方檢測機構鑒定,現場物品共有50.77噸被鑒定為危廢;根據案件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顯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對現場地塊造成的生態損害已超248萬元人民幣。
查處情況
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項的規定“(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相關規定,歐某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生態環境部門已按程序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五:江門市新會區查處某五金公司非法處置危廢和超標排污案件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8日,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新會分局執法人員對江門市新會區古井鎮豪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業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將廢電路板、廢電子元件、廢電線、石灰石和焦炭加入熔爐內進行熔煉,廠房東北角圍墻邊有黑色廢水從廠內持續流出匯成兩處小水坑,小水坑內的黑色廢水流入廠界外的水溝,該水溝沒有硬底化。執法人員隨即委托新會區環境監測站對廠區內五個點位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水樣pH值超標5.6-5.7個單位,總銅超標43-142倍,重金屬嚴重超標。
2021年1月11日生態環境部門聯同古井鎮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對現場堆放的原材料進行危險廢物鑒定,判定該單位現場堆放的原材料中含有廢物代碼為“900-045-49”的危險廢物廢電路板5.6噸(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廢棄電路板)。
結合現場檢查結果,豪業公司涉嫌存在超標排放廢水污染物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廢電路板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規定,生態環境部門于2021年1月9日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最終,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依法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趙某某等十一位同案人兩年三個月到五年九個月有期徒刑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到十五萬元不等。十一位同案人需連帶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檢察院支付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費用人民幣1300余萬元。
文章來源:廣東生態環境廳